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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
【背景】
《公司法》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,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《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》,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,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。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,但却并未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。在2003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和次年的二次会议上,数百名人大代表提出多项议案,建议尽快修改公司法。
   2004年7月5日,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公司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,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。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,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。2004年12月15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(修订草案)》,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  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,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。
【要点】
1 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
2 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
3 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%
4 取消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
5 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
6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
7 上市公司要设独立董事 
8 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 
9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
10 增加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(2005年修订)
(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)
   第一章 总则
 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
     第一节 设 立
     第二节 组织机构
    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
    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
 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
  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
     第一节 设 立
  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
     第三节 董事会、经理
     第四节 监事会
    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
  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
  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
     第二节 股份转让
   第六章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
   第七章 公司债券
   第八章 公司财务、会计
   第九章 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增资、减资
  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
  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
  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
   第十三章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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